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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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