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从事粮食、林木、水果等商品生产的承包经营户迅速发展,土地成为了农民致富的基础,以耕地、林地、荒地为标的物的争议也成倍增多,并陆续诉讼到人民法院。但是,由于目前在确认土地权属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分歧意见较大。有的不适当地强调土地改革确权的效力,把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处理土地、林地纠纷的唯一依据;有的则片面理解:一般以“四固定”以后所有权变更的种种法律事实,甚至否定1981年山林定权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探讨土地确权的各方面的依据的作用及其关系,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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