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修正的秩序价值优先性——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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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亮. 论我国刑法修正的秩序价值优先性——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16, 0(3): 4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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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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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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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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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很多内容备受争议.从具体内容看,《刑法修正案(九)》尽管兼顾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两种价值,但更多地倾向于优先选择秩序价值.这是由刑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但也受到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的深刻影响.然而,这并不是说,刑法优先选择秩序价值就是绝对的.相反,自由价值也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对秩序价值有一定的约束.自由价值对秩序价值的约束,在先天上是弱性的,只有在立法和司法上将刑法谦抑性原则程序化、制度化,才能发挥这种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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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 刑法立法 秩序价值 刑法谦抑性 |
On the Priority of the Order Value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in the Viewpoint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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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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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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