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体制与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责任——以丹江口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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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利红. 论财政体制与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责任——以丹江口市为例[J]. 法学杂志, 2016, 0(3):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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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利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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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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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教育部重点基地课题“环境法律主体研究”(项目批准号:10JJD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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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体制是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得以落实的核心保障,随着环境法实施压力的不断增加,政府之间根据生态关联建立起来的环境关系与现有行政区划的错位越来越普遍,法律实施导致的财政压力亦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分配.如果财政工具配置不当,一方面会冲击政府的财政关系,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环境法的实施不完全、不充分、不可持续.我国应该根据财政学上公共产品配置的一般原理,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划定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并据此配置财政工具,以确保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得以充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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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政体制 环境法 实施责任 |
On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Responsibility for Implement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Taking the City of DanjiAngkou as an Exa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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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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