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决策型裁判初论——以7宗争议性案件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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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宇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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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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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是否善于通过法治手段解决争议性案件,是衡量司法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指标。司法善治的实现,离不开法条背后实质意义的权衡取舍,决策型裁判由此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三段论式裁判,决策型裁判以前瞻性、后果主义、利益衡量以及事实中心主义为特点,以假定结果、预测后果、评估权衡、确定方案为逻辑进路,倡导判决社会后果的可欲性与可接受性。但是,决策型裁判在决策主体、过程和思维上都存在异化变质的可能性,进而构成对法治的冲击甚至破坏。对决策型裁判的规范化续造,可从思维、过程、验证三个维度进行,选择可以统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概念作为制度优化的支点,将决策嵌置于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的运作框架之中,从而在方法上保证决策型裁判结论生成的理性、可控与可验证,避免司法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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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争议性案件 司法治理 决策型裁判 依法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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