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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作者姓名:蒋佳芸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用"多条文规定、多罪名规范"的立法模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特殊类型犯罪所得,但这种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而且不限于具体的上游犯罪罪名。洗钱罪客观行为的行为性质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具体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但行为方式的外延仍小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对于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获取、占有和使用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认定,二者客观行为的区分应当重行为

关 键 词:洗钱罪  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涉案财物  裁判要旨  特殊类型  罪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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