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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机动车买卖中善意取得的认定
作者姓名:
刘玉福
张鹏
作者单位: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正>【裁判要旨】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主张其对动产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如果买受人在车辆交易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行车证登记车主、车辆挂靠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占有人不能因所谓的买卖行为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
关 键 词:
善意取得
合法取得
特殊动产
证据链
买卖合同
买卖交易
重大过失
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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