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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中善意取得的认定
作者姓名:刘玉福  张鹏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主张其对动产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如果买受人在车辆交易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行车证登记车主、车辆挂靠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占有人不能因所谓的买卖行为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合法取得  特殊动产  证据链  买卖合同  买卖交易  重大过失  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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