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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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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