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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引用本文:蒋明.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14(4): 27-30
作者姓名:蒋明
作者单位:蒋明(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72)
摘    要: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关 键 词:刑法中危害行为 有意性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忘却犯行为
修稿时间:2000-10-27

On Intentional property of Harmful Act in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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