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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引用本文:温世扬,黄军.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J].法学评论,2002(2).
作者姓名:温世扬  黄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教授,博士生导师,职员,法学硕士
摘    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关 键 词:保险  保险合同  告知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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