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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及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摘    要:一、关于定产与统购计算:(一)为了照顾合理平衡,凡一九五五年春季分配到乡的定产、定购任务指标,与此次三定到户数字有偏高、偏低不符合实际情况者,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二)种植商品性较大的稻谷等作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应统购粮食的计算与其他农户同,所余之稻谷,按周转粮处理。即除留给稻农足够的种籽和一部食用稻谷(太原每人留用一百斤)外,全部售给国家,由国家兑换给同等数量的粮食。(三)农民利用国家投资兴修的水利进行灌溉,旱地变水地而增产者,定产时应按水地计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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