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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关 键 词: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合同纠纷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
公司
有限
木业
乾坤
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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