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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
引用本文:宗绪志.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J].人民司法,2000(9).
作者姓名:宗绪志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摘    要:近一年多来,见义勇为引起的诉争常见报端,在杭州、青岛、哈尔滨等地已发生为救落水者牺牲引发的民事诉讼。对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关系,国内学者论述甚少,我国立法亦较模糊。本文就国内出现的3个案例,对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之主体、无因管理之适用、见义勇为赔偿案件之审理思路粗作论述,不当之处,诚请大家指教。 问题之提出 举三个案例: 1.表妹落水,表姐虽不识水性,但勇敢下水救助。后表妹靠自己脱险,表姐未得触及表妹却溺水身亡。此案,表姐之帮助不曾产生作用,牺牲亦为枉然。然其牺牲是为表妹谋取利益(救其性命),其救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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