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采访中的过失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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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庆中,邓扬茂.电视台采访中的过失侵权[J].人民司法,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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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庆中 邓扬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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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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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以其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电视则是其中最广泛、最直观、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对于电视台采访本身是否应受到一定限制、在何种形式下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却并未引起普遍的重视。本文就电视台采访中的过失侵权谈点粗浅的看法。过失侵害被采访者的著作权电视台采访很容易侵犯被采访者口头作品的著作权。按我国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笔者认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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