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或者原、被告串通、合谋编制虚假证据,以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将国有、集体或者第三者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诉讼,我们称之为恶意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的手段占有国有、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社会已屡有披露。对此,审判人员应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恶意诉讼的主要案源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这种经济环境中,也产生了一种暗流,这就是当事人制造假证,编制虚假债务关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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