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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的评析
作者姓名:谢向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6年5月5日19时许,宁六公路24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及有关证人的陈述,认为刘某是造成该事故的重大嫌疑人,遂于1996年6月5日扣押刘一辆苏H—G0340大客车,并于1996年8月25日对刘实施刑事拘留,1996年9月6日对刘实施逮捕。后某县检察院于同年10月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提起公诉。在公开审理中,刘的辩护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事故是在1996年5月5日18时许发生,系摩托车撞上了由南向北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所致,检察院指控刘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控、辩双方证据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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