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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被盗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
摘    要:编辑同志:盗窃分子在驾驶其所盗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因犯罪分子外逃下落不明,致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受害人起诉申请追加被盗车辆所有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精神,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的,但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未予明确。对此,我们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批复中并未排除其承担垫付责任,那么就可以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盗车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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