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盗卖本单位过期饮料应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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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友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本单位过期饮料应如何定罪?[J].人民司法,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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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友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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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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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被告人袁某原系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镇江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主管,被告人赵某某原系镇江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的储运员。1999年初,被告人袁某得知公司库存的一批饮料相继过期,将被申请报废,因自己急需用钱,产生将其变卖的念头。遂伙同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同年3月至4月初,私自将本公司存放于镇江市火车站西货场仓库的“园之梦”饮料23400箱盗出后销售给常熟市个体户丁某,得赃款133150元,两被告人分赃后潜逃。同年4月11日被抓获,所得赃款被追缴。分歧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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