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内部均未设置审判委员会,可见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确实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在回避制度、受案范围和工作运行等方面也存在不足,这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也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因此,尽快改革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编者在众多的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来稿中,从不同的角度,针对不同的问题,选摘了3位作者的文章,内容虽不求面面俱到,只愿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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