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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
摘    要:编辑同志:甲为外国公司,甲与国内企业已订立合作合同成立法人型联营企业丙,并由外经委与工商部门审批成立。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乙的合作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甲在丙企业中出资100%,丙企业使用动的部分场所及设备(所有权未转归丙),但丙的债务、亏损等风险均由甲承担,已不承担合作经营的任何风险,每年收取固定利润且利润按年度以一定比例递增。受理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27号文等裁定:甲乙的合作合同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丙企业名为合作企业实为甲公司开办的独资企业。因甲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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