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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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于1998年12月5日在常德市对杨某实施伤害,致杨死亡。严某在外逃期间,又伙同覃某于1999年5月在长沙市盗窃作案。覃某因盗窃案被长沙市公安人员抓获后,供述了与严某共同盗窃及严某对他人实施伤害并致人死亡的事实。长沙市公安人员在覃的协助下,将严某抓获归案。严某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既供述了盗窃事实,也供述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对于严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已先行掌握了严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故严某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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