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透支额度的法律性质──从一起信用卡透支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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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尤冰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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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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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5月被告王荣华由被告尹东担保,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工行)申办一张牡丹信用卡。同年6月至8月,王荣华持卡数次透支,总额达人民币21562.96元。之后,厦门工行通过止付系统控制透支,并用信函向持卡人寄发了透支通知书,但未通知尹东履行担保责任。1994年11月,原告厦门工行向厦门市中级法院调解中心起诉要求还款时王荣华不知下落,也找不到尹东。由于管辖权问题,厦门中院要求原告另行起诉。原告遂撤诉,并持续向王荣华发出催款通知,但未通知尹东有关王荣华透支的情况。原告于1997年3月18日向厦门市开元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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