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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给付拍卖所得的二次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
作者姓名:陈慰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专门就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由于明显忽视了拍卖操作的成本耗费,导致了适用该条款可能造成二次国家赔偿情况的出现.现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外在表现来看,给付拍卖所得构成了国家二次赔偿侵权要件. 综观一次完整的拍卖过程,通常需要相关专业机构采用特定方式将拍卖标的物拍给出价居高者,拍卖实际所得价款表现为最高报价与拍卖费用之差.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拍卖作为一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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