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债务人”? |
| |
摘 要: | D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D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D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D的重新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规定的“债务人”,有3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1人c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超过8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货g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阳做出的,因而1批复中的“债务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