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确立无过错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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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发强.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确立无过错连带责任[J].人民司法,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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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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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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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缺陷及其弊端。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在实践中带来很多弊端。 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广告的功能和作用日愈明显,但同时也对广告操作规则带来了震荡和冲击。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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