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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九月二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

关 键 词:中国  海关  出口加工区  监管机制  进出货物  运输工具  个人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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