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证明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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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成泓.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证明论略[J].河北法学,201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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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成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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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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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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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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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 适用对象 证据方法 证据调查程序 |
A Brief Study on Free Proof in Civil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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