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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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强.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J].河北法学,201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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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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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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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建设(J52103)研究中涉及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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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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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执行 |
The Persons of " Have been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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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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