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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引用本文:刘强.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J].河北法学,2013,31(8).
作者姓名:刘强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建设(J52103)研究中涉及的内容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关 键 词: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执行

The Persons of " Have been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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