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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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毅.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述评[J]. 河北法学, 2013,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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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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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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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部门法哲学的民法哲学和亚部门法哲学的家庭法哲学在晚近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新人文主义思潮在其中尤为独树一帜.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主张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之统一、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公私法混合性,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主张家庭关系的屈从性,包括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无论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还是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法哲学,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法对人的回归和对弱者予以保护.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透射了社会变迁中的私法研究范式转变,其价值取向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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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人文主义 民法哲学 家庭法哲学 |
Commentary on New Humanism Civil Law and Family Law Philoso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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