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的类型化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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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淑娟. “商人”的类型化思考[J]. 河北法学, 2013,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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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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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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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商事行为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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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实现商事活动的法治化,对商人内涵予以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商人在现实生活中复杂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立法时将“商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则难免会遭遇涵摄不能的立法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在抽象概念之外再探讨其他适宜的法学方法论.以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人”予以界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商人应当指依法登记的各类商事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登记,但具有其他商人要素的人;其他商人要素包括使第三人善意信赖、开展营业、从事商行为等.商人要素的判断应以商事法律适用的必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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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人 类型化 商法通则 |
Typological Thinking about Merch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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