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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斡旋受贿罪
引用本文:马玲.浅论斡旋受贿罪[J].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作者姓名:马玲
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关 键 词:刑法  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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