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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医学教育向何处去──刑诉法第120条的负面效应
引用本文:廖志钢.中国的法医学教育向何处去──刑诉法第120条的负面效应[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2).
作者姓名:廖志钢
作者单位: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成都,610041
摘    要: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这一条款指导下的“指定”结果,给从事法医学教育的老师当头一棒,使他们很长时间缓不过气来。法律是严肃的,个人在法律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但这条法律不能不使部分法医专业老师忧虑,中国法医学教育事业还能存在多久?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悠久,道路漫长,发展缓慢。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医学教育几起几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需要加强法制,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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