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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作者姓名:
周秋章
作者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
“从事公务”
贪污罪主体
准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劳务
第93条
种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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