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军人由于工作性质决定,在婚姻问题历来有一定难度,但是部队当中绝大多数同志能从革命利益出发,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都比较好。然而个别年轻军官和战士,由于在婚恋上是法盲,也酿成了终生遗恨。笔者就此个别现象,进行点滴评析,说明在人员新陈代谢快的单位不断地进行普法的重要性。现象之一:青年军官甲某,假期返乡与女青年A结合。因与妻志不同,情不合,彼此先是冷冷淡淡,后争争吵吵,甲决定与A离婚,可他又慑于女方家族势力,陷入一种欲离而又不敢离的矛盾之中。一年,二年,……八年过去了,甲某再也忍受不了生活的折磨,竞毫无理智地将妻电死,伪造了触电自杀的现场。婚姻的痛苦,庄严的法律需要他领受另一番痛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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