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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对象应否限于“真的”宜具体分析——兼议对象不能犯是否成立未遂犯
作者姓名:杜文俊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考虑,刑法中的对象原则上应限于真的,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象包括假的,如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中的信用证、存单、票据,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发票,第280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以及第375第3款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及车辆号牌,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假的。持具有真枪外形而不具有杀伤力的假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误认尸体为活人而杀害、误将面粉当毒品贩卖、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均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刑法中的对象  真的  假的  持枪抢劫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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