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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司法解释权
引用本文:
罗堂庆.论刑法司法解释权[J].政治与法律,1993(1).
作者姓名:
罗堂庆
摘 要:
一、刑法司法解释主体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解释相当混乱,擅自解释的机关相当多。 (一)刑法典颁布前解释刑法的机关。单独作刑法解释的有:(1)公安部,如1951年10月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2)司法部,如1955年3月2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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