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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新加坡的反腐败立法
引用本文:代山.英国与新加坡的反腐败立法[J].人民政坛,2014(11):33-33.
作者姓名:代山
摘    要:英国于1889年制定的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是《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对上述公共机构成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以处以6至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被解除公职,并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等.1906年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作了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

关 键 词:反腐败立法  英国  新加坡  公共机构  贿赂行为  公共职能  反腐败法  交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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