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经济成份的出现,有关税收方面的犯罪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不仅发案数逐年上升,犯罪的数额逐年增大,而且犯罪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因此原刑法有关税收方面犯罪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主要是刑法原有规定过于简略,刑罚失轻。当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问题,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税收活动的犯罪行为,已成为稳定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局所需,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第121条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本文拟就该《补充规定》第2条的罪名、犯罪构成及处理中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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