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委派人员”的适度限缩——兼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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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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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委派人员虽然有所限缩,但也有不当扩张。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以及刑罚的科学配置形势下,需要对国家委派人员作限制解释。在具体的认定中,委派的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对委派的组织理解不能突破《刑法》第93条四个主体规定;应从企业性质、资格授权中把握主体特征;应将国家委派人员限定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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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委派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 适度限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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