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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司法文书“但书”的表达
引用本文:
杨兰茹.谈谈司法文书“但书”的表达[J].河北法学,1986(5).
作者姓名:
杨兰茹
摘 要:
“但书”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运用很广。例如: 1、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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