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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遗失物”错当“遗忘物”
引用本文:江润才.莫将“遗失物”错当“遗忘物”[J].学习月刊,2004(4).
作者姓名:江润才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摘    要:一些法制宣传读物将“遗失物”与“遗忘物”混为一谈,把拾得遗失物拒不交还的行为视为构成侵占罪,这是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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