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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
引用本文:惠丛冰.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J].人民司法,2006(8).
作者姓名:惠丛冰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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