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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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学文.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J].法学评论,2012(1):2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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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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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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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存在明显的自制倾向,不会轻易解散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解散仍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股东通常还是会通过谈判避免公司最终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更大的作用是对公司和多数股东的威吓作用。此时,法律是否能为股东提供多样化且低成本的退出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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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裁判解散 市场理性 法院自制 制度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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