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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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苏府规字[20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0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了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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