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苏府办[20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八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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