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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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0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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