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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行政村、自然村和调整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摘    要:为了使基层政权适应合作化后农村经济基础已由个体变为集体的新情况,更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的大跃进,便于乡(镇)深入群众,推行工作,更有力地发挥乡(镇)以下行政组织和各种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省人民委员会对乡以下组织作如下规定:一、撤销行政村、自然村的建制,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农业生产合作社。原行政村主任、自然村村长的工作,分别由农业社副主任、生产队副队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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