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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摘    要:第一条湘西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第二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第三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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