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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重婚与通奸
引用本文:董敬之 ,熊克刚 ,熊耀武 ,陈鼎声 ,刘志舟 ,许玉霞 ,夏道平.谈重婚与通奸[J].法学,1957(4).
作者姓名:董敬之  熊克刚  熊耀武  陈鼎声  刘志舟  许玉霞  夏道平
摘    要:重婚和通奸的概念重婚指均有"婚姻关系(配偶)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行为.由此说明,可知重婚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第二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这两种行为之所以构成重婚,是由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最少一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但必须说明,这种已有的婚姻关系是指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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