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重婚与通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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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敬之
,熊克刚
,熊耀武
,陈鼎声
,刘志舟
,许玉霞
,夏道平.谈重婚与通奸[J].法学,19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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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敬之 熊克刚 熊耀武 陈鼎声 刘志舟 许玉霞 夏道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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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婚和通奸的概念重婚指均有"婚姻关系(配偶)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行为.由此说明,可知重婚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第二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这两种行为之所以构成重婚,是由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最少一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但必须说明,这种已有的婚姻关系是指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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