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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摘    要:<正>晋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列入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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